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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共有人間持分土地出售予第三人,若沒有通知其他共有人,往往成為彼此之間訴訟的原因。因此,持分土地的出售要格外小心,以免出賣人變成被告。
正業地政士聯合事務所所長鄭文再舉了一個實例,共有人將一筆持分8分之1的農地,出賣給第三人,為了符合<土地法>第34條之1的規範,賣方以存證信函通知另外20多位共有人,將成交價、條件通知共有人於函到15日內主張優先購買權。
文章分享:樂當「持分」地主...想搶吞發財 竟殺出程咬金:沒搞懂「公同共有」淪一場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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