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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分割合併包含土地分割、土地合併,建物分割及建物合併等,實務上以土地分割之案件最多。

(一)土地分割方法:"共有物分割"不得適用土地法第34條之1之多數決,因此土地分割方法有協議分割、調處分割及裁判分割等三種。

  1. 協議分割:由全體共有人同意而為土地分割(民法§824)。協議分割適用民法第758條,採登記生效要件主義(即設權登記)。
  2. 調處分割:共有人不能協議分割,任何共有人得聲請該管直轄市、縣(市)地政機關調處而為土地分割。採登記生效要件主義(即設權登記)。
  3. 裁判分割:共有人不能協議分割,任何共有人得請求法院而為裁判分割。裁判分割適用民法第759條,採登記處分要件主義(即宣示登記)。

 

民法第824條

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

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三、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

四、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

五、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

六、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但法院認合併分割為不適當者,仍分別分割之。

七、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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