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則上,如承租人願繼續承租,應續訂租約,但有下列情形時,出租人得收回耕地自耕:
1、出租人能自任耕作。
2、出租人所有收益不足以維持一家生活。
3、出租人收回耕地,不致造成承租人失其家庭生活依據。
另外,出租人如於出租耕地同一或鄰近地段內另有一自耕地,得為擴大家庭農場經營規模,在下列情況下,申請收回出租的耕地:
1、出租人能自任耕作。
2、出租人收回耕地,不致造成承租人失其家庭生活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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