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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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土地法>第34條之1第4項規定「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時,他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共有人間持分土地出售予第三人,若沒有通知其他共有人,往往成為彼此之間訴訟的原因。因此,持分土地的出售要格外小心,以免出賣人變成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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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輩過世沒有留下現金、股票,只有一棟房,但子女若意見分歧,有的想分房子,有的想獲得現金,該怎麼處理?資深地政士分享一個案例,一名老父親往生,名下僅留一戶自住的房屋,但四名子女,僅一位想獲得不動產,此時,透過一個方式,可「套出現金」兼可避免未來高額房地合一稅找上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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祖傳土地.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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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三讀通過法案修正重點包括成交資訊門牌、地號完整揭露,其中刪除現行成交資訊以區段化、去識別化方式揭露的規定,使門牌、地號資訊完整揭露,並溯及揭露案件;其次為預售屋全面納管請即時申報,增訂銷售預售屋者應在銷售前以書面將建案資訊報請地方政府備查,並將自行銷售者納入實價登錄制度範圍,另申報時間提前至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書後30日內申報,讓預售屋交易資訊更即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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