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間:2017-10-21
【MyGoNews方暮晨/綜合報導】稅捐機關表示,經重劃後之土地,於重劃後第1次移轉,土地增值稅可減徵40%,但繼承原因發生在重劃後之土地,繼承人辦妥繼承登記後再行移轉時,已非屬重劃後第1次移轉,無土地增值稅減徵40%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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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捐機關表示,買賣雙方完成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後,因故解除買賣契約,應先向地方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移轉現值並繳納土地增值稅,再向地政機關辦理所有權移轉返還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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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稅之納稅義務人如下:

一、有遺囑執行人者,為遺囑執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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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被繼承人死亡遺有財產者(包括動產、不動產及一切有財產價值之權利),納稅義務人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日起6個月內,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之國稅局或所屬分局、稽徵所申報。

二、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中華民國境外之中華民國國民,或非中華民國國民死亡時,在中華民國境內遺有財產者,應向臺北國稅局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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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第28條規定,申請變更編定,應檢附下列文件向縣(市)政府申請,並繳納規費:

(1)非都市土地變更編定申請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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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持分是什麼 
持分房子、土地 就是一間房子、一塊土地的產權有2個人以上所持有,各個所有權人都擁有屬於自己的部分產權,若四人持分,每人就是擁有土地1/4的產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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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在下列7種情況交易房地,屬於非自願性交易房地:
1.因調職或符合法規所定非自願離職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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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房屋、土地持有期間之計算,以自取得日起算至交易日止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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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院會(31日)三讀通過土地法第73條之1條文修正案,明定土地或建築物繼承,若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日起,逾一年都未辦理繼承登記,地政機關除依現行規定公告外,還須以書面通知繼承人。

現行土地法規定,土地或建築物繼承,自繼承開始之日起逾一年未辦理繼承登記者,地政機關查明後,應即公告繼承人於3個月內聲請登記,逾期仍未聲請者,得由地政機關予以列冊管理;若15年還未聲請登記者,地政機關可將列冊轉移給國有財產署標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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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制下,房地交易所得的計算,係以成交價額減除原始取得成本,與因取得、改良及移轉而支付的費用,並得再減除課 徵土地增值稅的稅基(即土地漲價總數額),以其餘額按規定稅率計算應繳納的所得稅額,所以已課徵土地增值稅的部分,不再納入課徵所得稅,不會有重複課稅的問題,並使土 地增值稅的優惠措施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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