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為民法第八百二十三條第一項所明定,惟同條項但書又規定,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者,不在此限。
 其立法意旨在於增進共有物之經濟效用,避免不必要之紛爭。區分所有建築物之共同使用部分,為各區分所有人利用該建築物所不可或缺的,其性質屬於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者。因此,區分所有物之太平梯、車道、界牆、停車空、、、等,間應不得請求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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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第八百二十三條規定:「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前項契約所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所謂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係指共有物繼續供他物之用,而為其物之利用所不可缺,或為一權利之行使所不可缺者而言,僅因聚族而居之傳統關係,究難認有不能分割之情形存在(最高法院五十年度台上字第九七○號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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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民法第八六八條之規定,抵押之不動產如經分割,其抵押權不因此而受影響。亦即抵押之不動產雖經分割成數筆,但抵押權仍存在於分割後之各筆不動產上,不受不動產分割之影響。然依土地登記規則第一百零七條之規定:「分別共有土地,部分共有人就應有部分設定抵押權者,於辦理共有物分割登記時,該抵押權按原應有部分轉載於分割後各宗土地上。但經先徵得抵押權人同意者,該抵押權僅轉載於原設定人分割後取得之土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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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分割旨在消滅共有關係而變更為單獨所有,但分管原無消滅共有關係之意,祇係遷就共有土地使用狀態之權宜措施,其雖約定各共有人得管理使用共有土地之某一特定部分,但各共有之共有關係依然維持。實務上有判決認為分管之共有土地,若有共有人請求分割共有物,應解為有終止該分管契約之意思(最高法院八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五三號判決)。
  日常生活中,共有人對共有土地之某一特定部分可以獨立使用,往往是因為共有人間存有明示或默示分管契約之故,然在土地登記簿上,其產權仍維持分別共有之狀態,必須再經由分割共有土地之程序,才能夠各自獨立,成為單獨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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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有物分割請求權為分割共有物之權利,非請求他共有人同為分割行為之權利,其性質為形成權之一種,並非請求權。民法第一百二十五條所謂消滅時效之請求權,自不包含共有物分割請求權在內(最高法院二十九年度上字第一五二九號判例)。因此,共有物分割請求權並無經過十五年不行使即歸消滅之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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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申請登記區分為「全程」及「非全程」2類,除了囑託、逕為登記以外,「非全程網路申請」包含所有民眾申請的146種登記項目,都可以於「數位櫃臺」網站提出申請。但為了降低網路申請土地登記的風險,辦理買賣、抵押權設定、分割繼承等登記,就要委託地政士或律師等專業代理人代理網路申請,確保交易安全及民眾財產權益。另外像是住址變更、更名、門牌整編、住址更正、姓名更正、出生日期更正及統一編號更正登記等7類簡易案件,則可由權利人自行網路申請登記(屬「全程網路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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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租賃住宅市場發展及管理條例第10條有關法定提前終止契約之規定,其立法目的係租賃期間如有發生承租人惡意違反租約或出租人不可抗力之情事時,以致須提前終止租約時,出租人得免付違約金,以保全其出租人之財產權;另第11條立法目的係考量承租人仍有不得已之事由,如因疾病、意外產生有長期療養之需要,致難以繼續租賃住宅,為降低承租人發生突發事件所造成租賃風險。綜上,前開規定係規範租賃期間發生法定提前終止之事由時,當事人應提供相關事證且履行提前通知責任後,始有不負賠償責任之法律效果,並依前開規定意旨納入住宅租賃契約應約定事項第16點及第17點規定,其係屬法律明文規定故不得以雙方合意排除或縮短通知時間之方式辦理,以衡平租賃雙方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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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置的房屋應按使用執照所載用途別,按住家用或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如使用執照所載之用途別為辦公室、商場、店舖、工廠、倉庫、停車場、事務所等非住家用者,按非住家非營業用稅率課徵房屋稅,如記載為集合住宅、住家用等,則繼續按住家用稅率課徵房屋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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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遺產稅應納稅額在30萬元以上,且納稅人繳納現金確實有困難時,可在期限內,就現金不足繳納部分,申請以遺產中的公設保留地抵繳遺產稅。

官員表示,為防杜有心人士透過低價買入公設保留地抵繳高額稅款的投機行為,遺贈稅法在2009年修法,限制公設保留地抵繳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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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售自用住宅如何節稅?稅務專家告訴您,不論是擁有一屋或者多屋者,一定要優先選用「一生一次」的土增稅10%優惠稅率。

民眾在出售自用住宅時,常為了要選用「一生一次」的土增稅10%優惠稅率,還是「一生一屋」的土增稅優惠稅率10%,困擾不已。最近有民眾詢問基隆市稅務局,想出售自用住宅,主張先用「一生一屋」的優惠稅率課徵土地增值稅,保留「一生一次」的優惠稅率權利,留待將來再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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